(一)雙地政士:依照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107年12月修訂「雙地政士制度執行業務準則」第3條規定,指交易案件之當事人 為雙方或多方,同時各自委託地政士執行業務,合力完成案件。
(二)主辦地政士:依同準則第3點規定,指不動產交易時,主辦交易相關事宜之地政士。主辦事項,以買賣為例,如產權調查、撰寫契約、核章用印、證件之保管與交付、申報稅捐、申請登記、控管履約等事項。
(三)協辦地政士:依其委託人之指示,秉其專業,進行查調產權、追蹤查核案件之地政士。
(一)權利人、義務人雙方已協議主、協辦地政士者:
1.送件/收件作業:
(1)主辦地政士應親自或委託其登記助理員到場申請登記,由地政事務所核對其身分,申請書備註欄應敘明「本案權利人、義務人分別委任○○○及○○○地政士為代理人,並協議由○○○地政士為主辦地政士」,並經主辦地政士及協辦地政士簽章。(如附件1)
(2)主辦地政士及協辦地政士均應依地政士法第18條規定確
實核對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身分;並由主辦地政士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7欄委任關係欄簽章具結,及於第8欄填載主辦地政士電話、傳真等資料。
(3)地政事務所之收件人員於受理申請後,於地政整合系統收件子系統登打登記案件相關資料,應分於代理人及第二代理人欄位登打主辦地政士資料及協辦地政士資料,並列印收件收據交付主辦地政士收執。(如附件2)
(4)規費收據:由主辦地政士領取,又倘有須拆算登記費,亦應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敘明拆算登記費方式並分別開立收據。
2.補正/駁回/撤回作業:
(1)補正作業:審查登記案件,如有應補正事項,列印1份補
正通知書並通知主辦地政士,辦理補正。(除純為補送有關資料書件及補正事項係屬政府機關記載內容有誤之文件或申請人基本身分資料有誤需更正且有案可稽者外,其餘之補正案件,代理人均應親自到場。)
(2)駁回作業: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列印1份駁回通知書通知主辦地政士,並將原案發還主辦地政士。
(3)撤回作業:由原案申請人及主辦地政士填具撤案申請書提出申請,並將原案發還主辦地政士。
3.領件作業: 登記完成結案時,由系統自動簡訊通知主辦地政士結案情形。領件時,應由主辦地政士辦理(持憑原申請案件之收件收據及原收件印章領件者,代理人得不必親自到場。),依所選擇之領回方式辦理:
(1)現場領回:領件時,應由主辦地政士現場領回。
(2)郵寄領回:由主辦地政士提出申請。
(3)地政i郵箱領件:由主辦地政士提出申請,透過地政i郵箱領件系統產製之密碼發送簡訊至主辦地政士手機,據以代理領件。
4.申請退還溢繳規費/調閱原案: 承辦人員核算地政規費發現溢繳時,應通知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所載繳款人或原申請案之主辦地政士,辦理退費;代理人倘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得由雙地政士中任一位辦理。
(二)權利人、義務人雙方未協議主、協辦地政士者:
1.送件/收件作業:
(1)雙方各自委託之地政士均應親自或委託其登記助理員到場申請登記,由地政事務所分別核對其身分。
(2)前揭地政士均應依地政士法第18條規定確實核對權利人
或權利關係人身分;雙方之地政士均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 7 欄委任關係欄簽章具結,及於第8欄聯絡方式填載雙方電話、傳真等資料。(如附件3)
(3)地政事務所之收件人員於受理申請後,於地政整合系統收件子系統登打登記案件相關資料,應分於代理人及第二代理人欄位登打雙地政士資料,並列印2份收件收據分別交付雙方委託之地政士收執。(如附件2)
(4)規費收據:由雙方各自委託之地政士自行於申請書備註欄切結規費收據應由○○○地政士領取,惟須拆算登記費分別開立收據時,應由雙方各自委託之地政士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敘明拆算登記費方式並認章。
2.補正/駁回/撤回作業:
(1)補正作業:審查登記案件,如有應補正事項,應列印2份
補正通知書分別通知雙地政士共同為之(除純為補送有關資料書件及補正事項係屬政府機關記載內容有誤之文件或申請人基本身分資料有誤需更正且有案可稽者外,其餘之補正案件,雙地政士均應親自到場。);倘相關文件資料之補正並未影響權利人、義務人雙方利益或僅需任一方相關文件,應可由涉及補正事項之委託地政士單方補正。
(2)駁回作業: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列印2份駁回通知書通知雙方地政士,由雙方地政士會同親自到場領回原案(除申請書已載明應由○○○地政士領回)。
(3)撤回作業:由原案申請人及雙方地政士會同填具撤案申請書提出申請,由雙方地政士會同親自到場領回原案(除申請書已載明應由○○○地政士領回)。
3.領件作業:
現行地政整合系統收件登錄僅能登錄其中1位申請人(代理人)之行動電話,無法同時自動通知雙方申請人(代理人)結案情形,以土地登記申請書內填載代理人在前者之行動電話號碼,進行簡訊通知,並由受通知之代理人於登記申請書上簽註「本案結案簡訊通知,應由受通知之代理人_______,通知他方代理人,如造成相關爭議願負法律責任。」,依所選擇之領回方式辦理:
(1)現場領回:領件時,應由雙地政士會同辦理。(除持憑原交付雙地政士之申請案件收件收據及原收件雙地政士印章據以領件
者,雙地政士得不必親自到場) 。
(2)郵寄領回:由雙地政士會同提出申請。
(3)地政i郵箱領件:現行地政i郵箱領件系統單一收件字號 僅能產製1個密碼並發送簡訊至1個代理人手機,尚無法拆成2個密碼提供雙地政士代理領件,需由雙地政士會同提出申請,協議由其中一人使用地政i郵箱領件服務。
4.申請退還溢繳規費/調閱原案:
承辦人員核算地政規費發現溢繳時,應通知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所載繳款人或原申請案之雙地政士會同辦理退費;代理人倘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得由雙地政士中任一位辦理。